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第73条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规定,提单正面记录包括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说明货物的名称、标志、包数或件数、重量或体积以及危险性质、承运人名称及主营业所、船名、托运人名称、收货人名称、装货港及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、卸货港、多式联运提单增加接收货物的地点和文件货物的地点、提单签发日期、地点和份数、运费支付、承运人或其代表。
中国《海商法》第73条还规定,如果国际海运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几项,则不影响提单的性质。提单正面记录的事项有初步的法律证据。
注意事项
1、托运人(SHIPPER)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。如果开证人要求第三方提单(THIRDPARTY B/L)进行贸易需求,也可以办理。
2、收货人(CONSIGNEE)如需记名提单,可填写具体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;如果是指示提单,则填写指示或指示(TO ORDER);如果需要在提单上列出指示,可以根据不同的要求制作托运人指示(TOSGOF SHIPPER),TOSGROUPSOF CONSIGNEEE)。
3、被通知人(NOTIFY PARTY)是船舶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港时发出到达通知的收件人,有时为进口人。信用证下的提单,如果通知人有权在信用证上具体规定提单,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填写。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,且收货人有详细地址,则不能填写本栏。如为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,本栏必须填写被通知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,否则船方无法联系收货人,收货人不能及时报关,甚至因超过海关规定的申报时间而被没收。
4、提单号(B/LNO)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,便于工作联系和检查。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时,还应列出船名和提单号。
5、船名(NAME OF VESSEL)应填写货物的船名和航次。
6、装货港(PORT OF LOADING)应填写实际装船港的具体名称。
7、卸货港(PORT OF DISCHARGE)填写货物实际卸载的港口名称。如果是转船,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应填写转船港,收货人应填写二程船公司,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应填写上述转船港。如果第一程船公司出具联运提单(THROUGH B/L),卸货港可填写目的港,提单上应列出第一、二程船名。在使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,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(COMBINED TRANSPORT B/L),除了列出装货港和卸货港外,还应列出收货地、交货地、第一程运输工具。
8、货名(DISCRIPTION OF GODS),信用证下的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。
9、件数及包装类型(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)应根据盒子的实际包装情况填写。
10、标志(SHIPIN GMARKS),信用证有规定的,必须按规定填写,否则可按发票上的标志填写。
11、毛重、尺寸(GROSSWEIGHT、MEASUREMENT),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,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毛重,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。
12、运费和费用(FREIGHTAND CHARGES)一般为预付(FREIGHT PREPAID)或到付(FREIGHT COLECT)。例如CIF或CFR出口通常填写运费预付字样,不得遗漏,否则,收货人将因运费问题无法提货。虽然可以查明情况,但延提货时间也会造成损失。如果是FOB出口,运费可以做成运费到付字样,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预付运费。
13、提单签发日期和份数中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,并应明确说明签发人的身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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